2006/06/01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北京晚报 2006-06-01
最新一期的中国《新闻周刊》报道说:体现人道性的注射死刑在云南省开始全面推广,但仍遭遇重重观念障碍。由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批示:要大力推广注射执行死刑工作。自从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至今,整整6年了。但昆明中院已执行的注射死刑数相对该院6年来的死刑执行数来说,仍然比例不大。
这个“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以及我国刑罚的人道性”的制度,为什么经过6年的时间都没有在全省乃至全国推行呢?除了现实性的刑场选址问题,云南省高院人士认为,主要是观念障碍,一些官员也有顾虑。而一位认真的广西群众还专门给昆明中院写了封信:“对罪大恶极的死刑犯来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这样的死法,太便宜他了。”
北京大学法副院长陈兴良教授认为,古代社会的行刑,实际上是以给死刑犯制造痛苦为目的,想尽办法制造出刑场上血淋淋的排场,以达到震慑犯罪的效果,但实际上反而起到了残忍的示范作用。死是死刑犯惟一应得的惩罚,而给死亡附加的痛苦或者耻辱,对死刑犯来说固然难以承受,但更重要的是可能增强一些人的报复心理。冤冤相报何时了。报复从来就没有解决过任何问题。而对犯罪所造成的伤害最好的弥补,是减少这个世界上的罪恶。这个任务的最终完成,只能靠人道和宽容。
编辑: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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