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要严格区分捐资助学与交择校费的界限

教育部门再三重申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择校费,但那些优质的小学和初中收取择校费已是公开的秘密,只是为了逃避指责,不断变更收费的名目。

采访了一些后发现,几乎所有被采访的负责人,要么表示未收取任何费用,要么辩解收取的是捐助费,而非择校费,且都不约而同地出示了收捐助费的法律依据。根据义务教育法的上位法———1995年9月1日施行的教育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也就是说,这种假捐助之名收取的择校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这也就是有些堂皇收取择校费的理由。在这里,法律竟成了变相收费的挡箭牌。一方面,教育部明令禁止收取择校费,另一方面,教育法明确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而正是借法律之名,行收取择校费之实。这就给行政主管部门制止乱收择校费行为带来难题:由于法律上对捐资助学缺乏明确的界定,加之现实中真假捐资助学难以辨识,何况又有家长“自愿”签署的捐助声明,因此让教育行政执法者难免投鼠忌器。但如果不加以制止,教育主管部门的禁令就形同虚设,既伤害了政府行政执行力的威严,也会使变相乱收择校费之风盛行。

北京大学法教授姜明安表示,要严格区分捐资助学与交择校费的界限。捐资助学是出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公益心和责任心,择校费则是为了自己子女能上一个优质的“私心”,这两者之间在动机上有明显的不同。一般来说,如果自己的子女不在该校就读而向捐资,或者子女在教育资源稀缺的地区就学而给该校捐资,这就是名副其实的捐资助学。但如果捐资给自己子女就读的,该又拥有优质的教育资源,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借捐资助学之名而行择校之实。所以,国务院或教育部有必要出台关于捐资助学的解释性规定,明确捐资助学只能向自己子女就读以外的捐助,或者专门向国家、民间等教育助学机构、组织捐助。

编辑: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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