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06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2006年11月5日 中国产经新闻
近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相关人员的调查权。11月1日,中国银行(3.32,0.04,1.22%)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解释了调查权的适用条件。而此次调查权力的扩大对私人权利的影响也引起媒体关注,同时,一些民众也认为需加强对公权的监督。
据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介绍,银行业相关调查权的适用条件为:银行业监管机构只有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才能行使相关调查权,采取相应调查措施。其含义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关调查的条件是,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检核对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活动包括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和行为,也包括查处金融违法行为;检查目的是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问题和查清相关的金融违法行为。
第二,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调查,不是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检查,而是为了通过有关单位和个人查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问题而做的辅助调查。
第三,相关调查需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
当前,中国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案件,相当多的属于恶意串通,很难查明真相。据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介绍,银监会2005年共收到各地银行业监管机构调查受阻的报告76件,涉及100余起案件的查处。其中,一些地方的调查受阻情况相当突出。因此,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上述调查权是新形势的需要。
但同时,银行业监管机构扩权是否可能伤害公民私权的问题也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北京一家媒体分析,公权力具有强制力和不可逆性,必须通过程序和实体予以制约。赋予执法机构相关调查权,尽管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但是不可避免地会增加市场主体的信息和资料的不稳定性,甚至还需要由被调查者自行承担信息外泄的成本。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张积副教授谈道:“私权是相对的。如果它损害或可能损害公权,则出于维护公权的目的可以调查。当然对于公权也应有所监督,以免滥用。”
编辑: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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