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15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2006年11月15日 人民网
在公安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表示,养犬和不养犬都是公民的权利,在对待养犬问题上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但在限养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文明执法,防止因为执法不当引发养犬人不满。
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说驱使恶犬伤人,用犬阻碍执行公务,对这类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属于治安案件的,要依照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重罚养犬人并不是解决养犬问题的出路。两名法学专家针对犬伤人追究主人刑事责任建议作出回应。
“法律有它自己的规律和延续性”,北京大学法学教授佟强称,不应该有问题解决不了时就求助于重罚,我国目前并不缺少对养犬人的责任规定,也不是处罚力度不够,而是这些规定没有得到落实。对犬的管理不是常态的,而是运动式的。如果无法落实日常管理,这场整治行动一结束,所有的问题还将固态复萌。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白建军认为,我国目前对养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只有一种,就是当养犬人可以控制自己的犬时,故意地放纵或者指使犬去伤人,可以按照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去处罚。至于犬主人在无法控制犬、自己又没有主观故意时造成的犬伤人,只能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并处行政处罚。即使要加大处罚力度,也必须限制在行政处罚范围内,绝不能任意动用刑罚手段,这是治理养犬的底线。
编辑:宁静
转载本网文章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