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剑文:不应该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利

由于各主管部门对相关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预算法》修订草案本年度内将不会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制定的立法规划,《预算法》修订是十届人大任内“审议且必须完成”的59件法律案之一,也是财政部2006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预算法》具有财政工作基本法的地位,旨在监督国家的财政收入,以及资金的用途。

《预算法》1994年颁布,开启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大幕,从收入方面初步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2004年3月,预算法修订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成立。由全国人大预算工委作为起草小组组织单位,起草小组成员包括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单位。由财政部条法司牵头,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

《预算法》修订草案原计划今年10月提交人大审议,但10月份并没有上会。全国人大预算工委的人士称,目前各方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分歧较大,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已经没有办法进行下去,不得已暂时停下来,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已不可能完成。由于明年是全国人大换届年,也是政府换届年,因而相关立法工作将由下届人大和政府完成。

现行《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过近年来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呼声一直很高,而且一些地方一直通过不同的方式举债,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已经很重。

《预算法》修订草稿中曾规定,允许地方省级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条件地发放地方债券,并用于应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资本性项目。不过草稿同时明确,地方举债必须在一个制度框架内合法、适度,要列入本级预算,报同级人大批准和国务院审批。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应该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利。这是由于中央政府难以对地方政府的发债行为做出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容易造成地方盲目发债,因而加大地方财政风险。

编辑: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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