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28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2006-11-28 《工人日报》
11月25日至26日,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进行第四稿论证。此次修改建议稿在原有民事诉讼法体例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增加了“证据编”明确举证责任,增加第三审法律审查程序;设立了小额诉讼、公益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债权人代位诉讼、票据诉讼等特殊诉讼程序等,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此次修改稿的一个重大突破,是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即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
北京大学法副教授傅郁林提出,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立案审查制度,将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审判权完整地交给同一法官(或合议庭)行使,这样的分离不仅具有现代司法专业化分工的优势,更重要的是它保障了当事人在一些法律基本程序问题上的听审权。但立法在改变立案程序的同时必须确定法院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和标准。
傅郁林说,目前建立三审程序的呼声很高,然而一种错误的概念认为三审程序可以取代再审程序。正确的思路是,建立三审程序的目的是使得整个司法结构在技术上安排更合理,从而优化二审程序并强化一审程序功能,从根本上减少司法错误,进而减少寻求再审的需要,同时从根本上增加司法信用和司法权威,最终从根本上减少对寻求再审的刺激,而不是替代再审程序。“审级制度即使设定得完美无缺,在实践中也难以保证不出错案,所以必须要有审判监督程序。但在设计思路上,再审程序应当成为极端例外(发生火灾)情况下才能启用的消防通道,而不是日常通行的普通救济渠道,因此应当严格控制再审程序的适用条件。”
许多与会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应避免部门立法,不应将民诉法作为法院的一个操作规程交给法院来制定,民诉法涉及了广泛的利益,至少应有法官、学者和律师三方参加。傅郁林提出,目前在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忽略了一个很大的群体——律师,由于律师对当事人有深切的了解,当事人在程序中的具体困境也只有律师体会最深,吸收律师参与立法讨论,可以传达当事人的主张与呼声。她建议律协参加此次立法修改的进程,这样才能保证修改后的法律对当事人最有利。
傅郁林最后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紧迫性,应当早点立项和着手准备,但法律的出台却不宜操之过急,应当进行充分准备和论证,以保证一部新法律的成熟性与权威性。
编辑:宁静
转载本网文章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