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28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2006年11月28日 《中国新闻周刊》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土地督察局的定位是,“督察机构的职责按照不削弱地方政府现有土地管理职权,确保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职权有效行使的原则定位进行。”
在建设部的城市建设规划督察员制度中也是一样。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城市建设规划督察员“要不妨碍、替代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在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
既要对地方进行监督,又不能过度干预地方的正常工作,这种分寸的把握体现在对督察的授权上。如土地督察局和城市建设规划督察,均未被授予查处权和人事任免权,这也使得环保督察在现实中并不握有“尚方宝剑”,而只能充当上令下达或下情上达的“传声筒”。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副教授杨凤春谈到,在条块分割的现实情况下,各部委到地方的直接执法本身就存在很多问题,而现在由部委在地方上直接派驻督察机构,和地方的关系则无疑会更加微妙。
因此,虽然垂直管理的督察机构正渐次建立,但督察们的角色和职权,仍有待于在实践中探索,并进而在法律层面予以确定,从而使督察们明确并正确行使自己的使命。相形之下,由国务院直接授权的国土督察的角色较为清晰,而由各部委自行授权的环保、规划督察们,在现实中的角色更为尴尬一些。
编辑: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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