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04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2006-12-03 北方网
从来没有一种专业硕士学位像法律硕士一样,10年来持续备受关注和争议。
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国家法律作用的扩大,中国政法队伍提出需要大量研究生条理的应用型人才。
为解决法学研究生教育适应实际业务工作不强的缺陷,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和法学界开始寻求改革法学研究生教育的途径。
当时形成了两派意见:一派主张针对现实法律教育的弊端、参考国外法律教育的某种机制,在现行体制内进行改革;另一派主张在现有的体制之外,另起炉灶,将国外法律教育模式直接植入目前的法律教育体系之中——创办法律硕士教育。到底选择哪一条路呢?由于争议较大,最后采取的办法是实验。
首先是体制内的办法——创办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研究生班。当时选了中国人民大学等5所院校进行“试点”。这些在原有框架制度设计内搞的改革,规模没能够达到当时全国需要的高级法律人才的要求。
而原有的培养模式又无法达到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几经比较,最终选择了一种全新的法律教育模式——法律硕士。
在借鉴了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JD)的成功经验以后,国务院学位办、司法部法规教育司等单位开始组织专家学者对创建法律硕士教育制度进行论证。
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第13次会议通过了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的决议,并确定由中国人民大学等8所高校为首批试点单位。
1995年8月,国务院学位办与司法部教育司在北京共同组织召开了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会议。“会议纪要”认为:“在我国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我国法学教育史上的一个创举。”
1995年10月27日,《光明日报》发布公告,宣布:“全国8所高等院校将于1996年招收首期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
对于这一“大胆创举”,社会各界并无多大异议。然而如何实现这一创举,则有不同的声音。
1995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一次民间性司法改革讨论会上,法律硕士教育问题引起了国内外一些教授和学者的关注。其中有的认为,法律硕士教育在法律教育改革的战略方向上无疑是正确的,但需要明确一些具体问题,如它所实施的是一种常规(普通)教育,还是成人教育?另外有人指出,中国的法律硕士教育与美国法的“JD”学位教育之间存在着精神方面的差距,并且对法律硕士教育创办的动因表示怀疑(是否出于经济利益,如创收方面的考虑)。
尽管在操作方式上还存在许多争议,之后的10年里,法律硕士的发展速度还是出人意料的迅速。
10年之间,法律硕士试点单位从刚开始的6所增加到50所,全国法硕招生人数从1996年的425人增加到2 006年的三千多人。10年之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硕士3万余人。
在这份调盘问卷中,目前在校的法律硕士在被问及对法硕教育的总体感受和评价问题时,只有2.25%的被调核对象感觉很满意,感觉良好的占17%,而感觉一般和不好的却分别占到41.1%和39.7%。而对于认为社会可能对法律硕士作出何种评价的问题,67.3%的被调查者选择一般,25%的认为较差,只有7%多一点的认为很好或好。
北京大学法教授陈兴良这样表达他对法律硕士课程设置的态度:“对于法律硕士,很多人不知是当作法学硕士来培养还是当作法学学士来培养。我作为一名法学教授,同样存在这样的困惑。给本科生上课,我知道应当讲些什么;给法学硕士上课,我也知道应当讲些什么;就是给法律硕士上课,我不知道应当讲些什么。”
北京大学法为了“使课程设置向更加应用型、实务型转变”,测验考试着改革法律硕士教育的习惯作法:2003年以前都是大班上课,2003年以后根据划分专业培养方向分为5个班:金融法、房地产、税法、知识产权法、国商法班。每班30至50人,根据自己的志愿方向划分。每个班都另开设3至4门专业的课程,更强化了培养的针对性……
编辑: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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