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07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2006年12月07日 国际在线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对银行的计息方式并不十分清楚,工行根据央行的规定采用的计息方式,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只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现金往来以储蓄存款合同的形式出现,金融机构应该从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储户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制定法规政策。”今天下午,向阳法院就此案召开了“储蓄利息计收争议”专家研讨会,来自法学界、经济学界的专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人士纷纷发表观点。
北京大学法教授佟强认为,工行按照央行“每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这种计息方式来进行业务操作,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很难说工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只是存在没有明确告知储户的问题——银行存款的活期计息把每月31天并入30天还是31天计息,这样的做法很多储户恐怕并不知情。
佟强解释,1965年央行为什么作出这样的规定,那个时候既没有电脑也没有现在的计算器,利率的计算依靠打算盘这种手工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它力图方便,从减少社会成本的角度出发制定了360天的方式。目前各个金融机构已经完全电算化,这个情况就要考虑进行改革。
编辑: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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