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07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金融界6月6日
国务院近日印发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该《方案》中具体提出,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同时,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
北京大学法教授汪劲表示,就一般的环境污染案件而言,在污染物质较多的情况下,责任人是很难认定的。即使确定了污染物质,但排污企业又众多,仍很难认定他们之间的责任。有的企业达标排污但排污量很大,有的企业达标排污量很小,有的企业经常超标排污,它们的污染物聚集起来造成了污染,这些企业之间责任如何分配就成了难题。按连带责任的话,对那些达标排污的企业就不公平;要按按份额责任的话,每个企业之间的责任份额很难确定。
但是,汪劲认为,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法律并不禁止超标排污,只需交纳超标排污费即可。而通常这种排污费低于这个企业治理排污的成本,企业便宁愿超标排污了。而且,在个别情况下,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企业甚至不交纳超标排污费。这种具有主观过失的超标排污行为,远比无过失责任要严重。“同时,水污染存在跨流域的问题,上游和下游的不同主管部门容易推卸责任。”
编辑: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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