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15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法律教育网6月14日
正版DVD普遍存在的片前插播广告,且广告不能快进的现象,曾一度引起消费者们的不满。早在去年,网络上已有网友开始大肆“声讨”。因认为该广告带有“强迫”性质,消费者侯先生则首次采取了法律手段,将此事件摆到了“桌面”上。今天上午,侯先生诉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和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在向阳法院开庭。碟前广告究竟是属于“强制消费”,还是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亦或是“知情权”?它是否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
对此,北京大学法教授佟强认为,碟前广告属于“搭售”,消费者并未因此多花钱,所以不能算是“强制消费”。消费者有看碟的自由,商家也有卖碟的自由。对于商家销售的碟片,作为消费者来说,是有权选择买或是不买的。即便买了,播放广告的时候仍然可以选择不看,去干别的,因此也不存在“选择权”的问题。“如果说在某种意义上存在侵权的话,那就是知情权。因为碟片的包装上毕竟没有告知消费者。但是即便是这样,也很难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侵权,因为无法界定它所造成的损害。”
编辑: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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