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15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青年时讯6月14日
危改地区,居民由于产权不同、利益不同、观念不同,而对是否危改,持有不同意见,“同步拆迁”并不能让老百姓“买账”,拆迁与否难道也要“少数服从多数”吗?
北京大学法教授赵冉认为,从原则上说,在涉及财产权的问题上,不宜采用投票民主程序进行决策,而需要由组织危改的政府或获得开发权的开发商,与所涉及的民众逐个协商、谈判,以确定合理的拆迁协议。因为这座房子,与公民钱包中的人民币一样,是完全私人化的,应该受到宪法保护的,这种“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值得商榷,任何欲拆迁这座房子的决定,都必须是建立在房屋所有人默许或是同意的基础之上的,除此之外的任何表决、投票,没有太大的价值,因为不论是谁,都没有理由要求另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让步,多数的意见也不能强加于不愿拆迁的少数。“危改这样的事情不是投票可以决定的。”他说。
编辑: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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