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公款旅游”不适合以贪污罪论处

背景:中纪委近日会同最高检察院等部门严肃查处了安徽省检察院一起出国考察团违反外事纪律事件,处理结果显示,“公费出国旅游”仍被认定为违纪行为,而未被认定为贪污。

新京报:最近有一个争议很大的话题,就是“公费出国旅游”遭遇了“芬兰门事件”,相关责任人受到了中纪委和最高检的纪律处分。但有论者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认为这种“假公务之名行私人游之实”的行为已经触犯了贪污罪,应受到刑事追究。

陈兴良:“公费出国旅游”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因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贪污罪具有财产犯罪的性质。如果是根本没有出国考察而开假发票报销,或者以私人名义出国旅游而由公家埋单,则可以构成贪污罪。但公费出国考察,往往是考察而兼具旅游性质,是一种公款消费行为。在我国现实生活当中,公款消费和个人消费存在公私不分的情况,这种行为当然是违反党纪、政纪的,但目前尚无法按照贪污罪惩处。

新京报:那么有没有将这种现在定义为违纪的腐败行为,划入贪污罪的可能呢?

陈兴良:“公费出国旅游”对一定级别的国家公职人员来说,现在已成为一种变相的福利。比如某省文件规定,厅级干部每年出国考察不得跨越两次,处级干部每年出国考察不得跨越一次。如果要对这种腐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我认为首先要严格厘清公私界限,严密出国考察的审批程序,然后在刑法中另立新罪。

新京报:既然有地方变相地将“公款旅游”作为公务员的福利,那么这种福利将来有没有可能公开化、合法化?

陈兴良:我认为,将这种公款出国旅游当作公务员的待遇或者说福利,显然是不妥的,不能把事实上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予以合法化。这种隐形的福利应当取消。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可以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使之能够光明正大地私款出国旅游。如果是公款出国考察,就要名副其实,完全杜绝以公款出国考察之名行出国旅游之实。遏制“公费出国考察”中的腐败行为,首先应该在行政管理上严格把关。而在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上,目前都还做得不够好。

 

编辑:磬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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