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洲:"抢劫拒捕”也不能一律“当场击毙"

“抢劫拒捕,当场击毙。”一条红底白字的横幅近日出现在海南省海口市街头。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对外宣布,对实施抢劫后拒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使用武器,必要时还可以开枪击毙。

这是否表明民警在一线巡逻执勤的过程中,一旦发现实施抢劫的歹徒,可以不分条件、不分场合地“一枪毙命”?

北京大学法教授王世洲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民警在面对抢劫而拘捕犯罪嫌疑人拒捕时,是不是一律要予以当场击毙?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民警面对犯罪嫌疑人时,不仅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而且同时也有正当防卫的义务。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王世洲将民警使用武器的情况大致分为四类: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时,持有致命性武器如枪支、爆炸物的,直接威胁到公民包括民警的人身安全或者较大财产损失不可修复的,民警可以根据这一紧急情况,使用武器直接击毙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者其他武器在拒捕的过程中尚未使用,民警应该以制服该犯罪嫌疑人为条件,能够不击毙即可制服犯罪嫌疑人的,不必当场击毙。

犯罪嫌疑人使用凶器难以辨明性质的,并且有逃跑重大危险的,民警通过常规手段难以制服时,可以使用武器击毙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使用非致命性武器,没有逃跑危险的,民警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距离、合理的部位使用武器,但尽量不予以击毙。

 

编辑:磬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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