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12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法制晚报周末
近日,广州市人大代表卢启明向广州市有关部门建议:在中心城区收取交通调节费,在特定时段和路段对车辆实行收费,以缓解道路拥堵。他认为,新加坡、英国、美国等国家,都相继在主要城市开征了“交通拥挤费”,有的效果不错。广州市已基本具备实施收取交通拥挤费的条件。
有关部门在答复中介绍,目前广州城区实施收取交通拥挤费的做法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立法精神。同时收取交通拥挤费与城区路桥收费年票制有重复收费矛盾。若在城区年票制和城区部分收费道路的基础上实施收取交通拥挤费,将会出现重复收费现象,增加车主负担。 其实,不仅仅是广州遇到了这样的困惑,即交通拥挤费因为缺少法律根据而“师出无名”。在深圳,同样的问题也正在讨论之中。……
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对待这个问题显得很乐观。他对《法制日报周末》记者说:“一个好制度的出台,现在没有法律依据不怕,只要经过详细论证,我们可以研究修订或补充法律法规,这是立法发展中的必然。”
在姜明安看来,如果交通拥挤费措施能够起到三点作用,就与立法精神不相违背:即能够保障交通安全,能够促进交通通顺,能够增强外部环境保护。“这就是行政法上所讲的合理性问题。” 再加上不与上位法相冲突,交通拥挤费的收取从法理上讲,没有任何障碍。
编辑:磬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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